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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登记注册同时发放“一照一章三证”

发布时间:2024-01-20 04:25:19 作者: 杏彩体育合法吗
详细介绍

  【办理窗口】:各级政务中心的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窗口、省政务中心的外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窗口;

  各级政务中心设立登记联合审批,对注册内资新企业涉及工商、质监、税务、公安四部门审批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及印章刻制等“一照一章三证”事项,由各级政务中心实施一个窗口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发证,具体申办要求请阅读《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0-1),如有疑问,请咨询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窗口(中心一楼4、5号窗口):65203262。对注册外资新企业涉及商务、工商、公安、质监、地税、外汇管理局和海口海关等7个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准入证书及批复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及印章刻制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电子口岸入网”等事项,属地海口市的企业在省级政务中心实施一个窗口受理、同步审批、发证。属地海口市以外的企业,除“税务登记证”按原程序办理外,其他的事项在省政务中心实施一个窗口受理、同步审批、发证,具体申办要求请阅读《外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办事指南》,如有疑问,请咨询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外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窗口(中心一楼43号窗口):65203096。

  3.《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和通知》(国发【1989】75号);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申请成立两个(含)股东以上、五十个股东以下的有限公司【不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游艇会所(俱乐部)、股权互助基金和股权互助基金管理企业等特殊类型的企业】

  2.公司登记机关在海南省工商局,公司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5000万)人民币以上;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4份);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另外的股东提交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成立董事会的还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2份)(1.自由房自有房产提交房子产权证复印件;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定要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营业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综合窗口设于中心一楼4、5号窗口。

  申请人临窗申报企业设立登记联合办理分为“咨询”、“统一受理”、“联合办理”、“办理决定告知”、“材料归档”、“统一送达”6个环节。

  1.咨询。综合窗口人员接受申请人关于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的相关(电话或临窗)咨询。向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所需填写提交的申请书和表格、填写规范等。若设立之前涉及前置审批的,告知前置审批事项(见海南省企业登记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1.4.2.1 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好所有材料,综合窗口负责企业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和受理,材料均符合标准要求的,4号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所有材料,并出具《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1.4.2.2 登记申请人的刻章需求(含选择印章类型和材质),告知申请人缴费要求(印章刻章受理时交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领证时交费),并到省建行中心网点缴纳刻章费用,将缴费回执交至综合窗口。

  收费标准执行物价局统一定价(窗口有物价局定价文件)。分为公章、铜印、钢印、法人印章、橡胶公章、发票专用章、各型日期胶章、中英文公章、中英文铜章、各型日期铜章、铜法人印章等11类。

  1.4.2.3 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启动联合办理程序,并在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到各联合办理部门专职人员,填写《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申报材料交接清单》。

  3.联合办理。联合办理各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批(服务),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服务)的决定。

  1.4.3.1省工商局审批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启动审批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反馈。

  (1)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同时将打印好的《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交与综合窗口4号窗口,综合4号窗口人员将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公安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税务部门,填写《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办理结果交接清单》。

  (2)对不予登记的企业的申请,将《不予许可通知书》及理由送交综合窗口4号窗口,告知申请人。

  1.4.3.2省公安厅审批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即时启动审批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审批的决定。

  (1)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海口市公安局审批办核发刻章许可证。

  (2)省公安厅专职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扫描成电子件发送至海口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人员。刻章点在2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送达省公安厅专职人员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原件送至海口市公安局审批办窗口人员(由刻章点人员到海口市公安局审批办领取刻章许可证,并完善印章刻制的后续手续)。省公安厅专职人员将刻好的印章交予综合窗口4号窗口,填写《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办理结果交接清单》。

  1.4.3.3省质量局审批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即时启动审批程序。在收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办理的决定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及电子IC卡,交予综合窗口4号窗口,填写《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办理结果交接清单》。

  1.4.3.4省地税局审批办在收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后,即时办结(内资)开业税务登记,打印《税务登记证》,交予综合窗口4号窗口,填写《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办理结果交接清单》。

  1.4.4.1各联合办理部门准予审批(办理)的,将证照、印章等移交综合窗口4号窗口,由4号窗口通知申请人完善手续、缴费和领取证照。

  1.4.4.2各联合办理部门不予审批(办理)的,将不予审批的决定和理由送交综合窗口,综合窗口汇总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由省工商局审批办出具《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联合办理事项办结后,综合窗口4号窗口应于 1个工作日内将需申请人完善的材料移各联合办理部门专职人员,各部门对本部门相关材料自行归档。

  申请人按通知携《受理通知书》原件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综合窗口,缴费、完善印章面签等交接手续后,综合窗口人员统一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及印章等“一照一章三证”交予申请人并出具《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结果告知书》。

  1.6.2.1组织机构代码证:108元/套,副本8元/份,电子IC卡副本40元/张。

  联系电话: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内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窗口(中心一楼4、5号窗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

  4.《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和通知》(国发〔1989〕75号);

  7.《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

  3.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各4份);

  4.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合同(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可以提供)(1份原件1份复印件);

  5.外国投资者有效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手签),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手签,以上证明文件应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原件),中方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1份原件1份复印件);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手签(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成立董事会的还需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2份)(1.自由房自有房产提交房子产权证复印件;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

  11.设立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业、商业以及特殊行业提供);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分为“咨询”、“统一受理”、“联合办理”、“办理决定告知”、“材料归档”、“统一送达”6个环节。

  1.咨询。联合办理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的相关(电话或临窗)咨询。向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所需填写提交的申请书和表格、填写规范等。若设立之前涉及前置审批的,告知前置审批事项。

  2.4.2.1 联合办理窗口负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和受理,材料符合标准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所有材料(各材料的填写范例由相关审批办提供),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4.2.2 登记申请人的刻章需求(含选择刻章点和印章类型),告知申请人缴费要求(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和印章刻章费用),并到省建行中心网点缴纳刻章费用,将缴费回执交至联合办理窗口。

  收费标准执行物价局统一定价(窗口有物价局定价文件)。分为公章、铜印、钢印、法人印章、橡胶公章、发票专用章、各型日期胶章、中英文公章、中英文铜章、各型日期铜章、铜法人印章等11类。

  2.4.2.3 联合办理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启动联合办理程序,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到各联合办理部门专职人员,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申报材料交接清单》。

  3.联合办理。联合办理各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批(服务),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服务)的决定。

  2.4.4.1各联合办理部门准予审批(办理)的,将批文、证照、印章等移交联合办理窗口,由联合办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完善手续、缴费和领取证照。

  2.4.4.2各联合办理部门不予审批(办理)的,将不予审批的决定和理由送交联合办理窗口,联合办理窗口汇总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审批的决定书由省商务厅审批办出具。

  联合办理事项办结后,联合办理窗口应于 1个工作日内将需申请人完善的材料移送各联合办理部门专职人员,各部门对本部门相关材料自行归档。

  申请人按通知携《受理通知书》原件或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联合办理窗口,缴费、完善印章面签等交接手续后,联合办理窗口人员统一将商务批复、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等批复交予申请人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结果告知书》。

  2.6.2.1组织机构代码证:108元/套,副本8元/份,电子IC卡副本40元/张。

  联系电话:海南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合办理窗口(中心一楼43号窗口)